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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笔录是诉讼证据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是法院进行裁判活动的前提和基础。笔录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审判工作质量。笔录制作是书记员工作的核心内容,如何保证笔录的质量和提高制作的效率,是每一位书记员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针对诉讼笔录具有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本文提出笔录制作的一些方法和技巧。
一、灵活运用记录方法技巧
对于书记员来说,在短时间内要制作一份合格的笔录甚至是高质量的笔录,仅凭打字技能是很难实现的。但若能灵活运用记录的方法技巧则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大大地提高笔录制作的质量和效率。下面介绍几种常用的记录方法技巧:
(一)归纳法和提炼法
归纳法是指在发言人的陈述缺乏条理性,意思表达混乱或者内容分散时,记录人总结、整理、归纳出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中心意思予以记录的方法。例如,将庭审中连续一问一答内容归纳成较为完整的前后问答。
提炼法是指发言人的陈述内容重复或者与案件无关时,记录人提取主要观点和中心意思予以记录的方法。
(二)重点法和标记法
重点法是指对发言的中心内容和为案情类型所决定的重点内容,应予优先、准确、详细记录的方法。例如,如果案件类型为诉讼时效争议,那么涉及起算时间、届满时间、期间、权利主张时间的内容的,就是记录的重点,应准确详细记录。庭审中涉及当事人回答是与不是、有与无的内容,也是重点内容。在记录不及之时,应当优先记录重点内容。
标记法,是指在记录过程中,如遇到记录不及或者录入有误的情况,为了避免影响新内容的录入,当时不做即时修改而运用简单符号标记错漏,待记录完毕后再作补齐的方法。标记符号多为空格符。
(三)分句法、实时法和连贯输入法
分句法分为二句法和三句法。二句法是指记录时,脑中记忆耳上听来的一句话同时整理手下录入的一句话。在打字速度跟得上说话的速度时采用这种方法,多用在案件评议记录中。三句法是手下输入一句话,脑中记忆一句话,耳上听来一句话。这种方法常与归纳法和提炼法一并使用,常用在庭审记录中。
实时法是指在整个记录过程中,时刻保持耳上听来的一句话是最新的一句,并及时运用其他方法记录下来。如对刚听过的内容记录不及时,应采用标记法予以处理;或者在内容允许时,采用归纳法或者提炼法予以吸收。实时法用于各种记录,它能避免遗漏内容。
连贯输入法是指在记录过程中遇到头脑紧张、记录不及等情况导致手、脑混乱,录入暂停时,记录人要果断放弃已听过的内容,理正思绪,立即运用实时法和分句法继续录入新内容,保证手上打字不停顿过久。对于遗漏的内容,待记录完毕后补齐。这种方法只在特殊情形时使用。
(四)速记法和简称法
速记法是指在记录过程中,对于较长的词句利用与其有关联的符号或简称予以代替的方法。例如,利用证据材料的顺序号来代替证据的名称。
简称法,是指在记录过程中,对较长的名称词语设置简称的方法。例如,将审判员发言内容前的“审判员”:简称为“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为“民诉法”。
二、熟练掌握各类笔录的记录重点
在记录过程中,如何做到增删得当、繁简结合,既体现真实性、完整性,又不失条理清晰、脉络分明呢?不同类型的案件笔录有不同的重点要求。书记员应当系统地了解各类笔录的性质、作用、特点和要求,熟悉制作各种笔录的具体方法。
(一)庭审、提审、听证笔录
⒈ 民事、行政庭审笔录
以下列举的内容适用于民事、行政案件的开庭笔录、法庭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和庭前证据交换笔录。
庭审开始时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内容,可以同笔录首部在庭前预先制作,当事人的回答一般预记为不申请。如遇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及时修改当事人的回答,并记明申请理由。
当事人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部分,应重点记录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以及口头补充的事实和理由;答辩人口头答辩的,应当详细记录答辩观点和事实理由;当事人的陈述如与诉状(答辩状)相同的,可以记为“详见诉状(答辩状)”。
庭审过程中,对于审判人员的问话,应当准确无误地记录。当事人回答审判人员的问话,如果涉及“是与不是”、“有与无”等关键性答复的,涉及数额、日期的,应当准确、优先记录。当事人表示承认、放弃的陈述,为重点内容,应详细记明。当事人当庭提交证据材料的,应重点记录证据的名称、逾期提交的理由、证明的事实以及其他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另外,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调解意见,也是重点内容,应准确记录。但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除外)不适用调解程序,笔录中不得出现有关调解的内容。
⒉ 刑事庭审(抗诉案件的正式开庭审理)、讯问笔录
庭审开始时审判长核对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宣布案件的来源和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宣布是否公开审理的内容,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等内容,均可在庭审前预先制作。对以上固定格式的内容,如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及时予以补正。
控辩双方在抗诉书、辩护词、上诉状中已经提出的理由,可略记为“详见抗诉书/辩护词/上诉状”。
在庭审过程中,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证据的出示和对质过程、被告人当庭的检举揭发和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提出的新理由等内容。对于审判人员的问话,应当准确无误地记录,特别是审判人员重复的问话及其回答,更应注意记明。回答的内容如果涉及“是与不是”、“有与无”等关键性答复的,涉及数额、次数、时间的,应当准确、优先记录。
讯问阶段的记录,参照以下讯问笔录的相关内容。
讯问开始时审判人员查明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表明审判人员的身份、告知讯问的目的、查问是否收到原审判决和是否提出上诉的内容,以及讯问结束时问明被告人有无补充的内容,可预先制作。对以上固定格式的内容,如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及时予以补正。
在讯问过程中,要完整、准确记录被告人供述的作案动机和目的、作案的经过和后果、作案后的行为、同案人的行为和作用、检举揭发等内容。被告人对原审判决不服的部分、可能构成自首立功的情况、对同案人的指证等内容要重点记录。
⒊ 听证笔录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名称和证明的事实,为重点内容。
(二)合议庭评议笔录
⒈ 民事案件评议笔录
对于承办法官介绍案情部分,重点记录有争议的事实和有异议的证据。对案件争议焦点的记录应当准确完整,注意区分评议人转述的内容和陈述其个人意见的内容。评议意见中的观点应优先记录;对理由部分,记录时应注意保持理由与观点之间的逻辑性。
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有争议的,应当在记录中列出各方的意见,并且详细记录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如合议庭各成员对某一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意见不统一的,应当详细记录各人发言的内容,特别是意见分歧点。
案件如涉及主体资格问题,应当重点记录有关当事人的举证、合议庭的认定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内容;如涉及时效问题的,应当重点记录有关起算日期、届满日期、法定期间、权利性质、主张权利日期、中止中断事由的内容;如涉及合同效力问题,应当重点记录有关合同相关条款、合议庭的认定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内容;如涉及款项金额和利息问题,应重点记录有关总款、已付款、余款以及本金、利率、利息起算点的内容。如涉及责任承担的问题,应当重点记录有关责任承担者、归责原则、适用法律规定以及合议庭各人意见的内容。如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应记明适用哪一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或者参照哪一司法解释的哪一条款。
记录合议庭的处理意见,应当包括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
2.刑事案件评议笔录
对承办法官介绍案情部分,应重点记录二审(或复核)与原审查明不一致的事实和证据、上诉理由及查证情况、有关问题说明等内容。对于二审(或复核)与原审查明一致的事实和证据的,可简单记为“二审(或复核)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查明的一致”。
评议过程中,应完整、准确记录合议庭各成员对案件事实、证据、情节、后果的看法及倾向性处理意见。重点记录合议庭成员意见的分歧点、对案件定性或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影响的情节、可能据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依据等内容。
记录合议庭的处理意见,应取高度概括、简明扼要的结论性意见。
3.行政案件评议笔录
参照民事案件的第一、二段内容。
案件如涉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案件、抚恤金发放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侵犯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案件进行区分,分别适用。
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的内容,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被告举证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的相关内容,是记录的重点。其中,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即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掌握的证据有哪些,根据这些证据认定了哪些事实,这一内容一般比较多而且琐碎,应当记录清楚。
案件的处理如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应记明适用哪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条款,参照适用哪一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条款。
(三)其他笔录
其他笔录的制作参照前面介绍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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