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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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律师:
你好。我现正处于哺乳期,孩子已有5个月,06年7月在公司工作。现公司要调我去另一地点工作,该地点较以前的工作地点远很多,而且加派其他工作给我做,因工作量增加我要求加工资,并且要给我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公司不同意。现公司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两个月工资,我不同意公司的赔偿条件。另外,当时我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是另一家人力资源公司(该公司地点在从化)。合同上写着派遣我到这家公司工作。
我想问:
1、公司可以这样调动我的工作地点吗?
2、我应该得到的赔偿有哪些?又应该通过怎样的途径才能拿回应有的赔偿?
3、在与公司在协商期间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工资给我?未协商好之前我可以一直不上班吗?
谢谢!期待尽快得到回音.

小叶
来自: 219.137.71.183 留言时间: 2008-11-10 14:59:35
回复内容 你好:
1、公司调动你的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除非是你们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否则公司是不能擅自变更的;
2、如果公司要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那么公司需要根据你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公司拒绝赔偿,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在协商期间,除非接到公司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或拒绝你进入公司上班,那么你最好还是按时到岗,不做对自己不利的事情。

建议根据事态进展,及时与律师进行沟通。
回复:刘律师 回复时间:2008-11-11 11:22:10
 会计与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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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1.会计明知出纳挪用公司公款150万,也不向老板反映,现出纳无能力偿还时会计是否承胆偿还责任,出纳和会计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判刑几年,会计和出纳谁责任大?2.如会计把公司内部账拿去税所,告公司偷税漏税作为要协,公司和会计该承胆什么法律责任?  谢谢!
来自: 218.13.22.86 留言时间: 2008-11-4 15:13:09
回复内容 你好:1、刑事犯罪讲究审查主观故意,而这个主观故意是针对犯罪行为而言,因此,如果会计没有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和行为便不构成挪用公款最。出纳如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情节会有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的刑罚。
      2、会计向税局举报偷税漏税事宜,属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将由税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
回复:刘律师 回复时间:2008-11-5 15:12:00
 加运美快递公司丢失我价值11290元货物,没保价,该如何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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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我于9月25日委托佳运美公司快运一件价值11250元的货物,但是我在9月27号打电话给佳运美公司查件的时候对方告诉我,我委托的物品已经被他们丢了,找不回来,因为我没有保价,他们说最只能赔偿330元。我上网查了一下,看到2008年10月1日施行《国内快递服务合同》,
在这里我想请教您几个问题
1,这个《国内快递服务合同》对原来物流公司的霸王条款,物件丢失赔偿不超过运费3倍,总价不超过800元。有什么约束作用。
2,物流公司在收取物件后他们应该履行那些义务,物件看管是否是他们必须履行的义务,居我了解,佳运美公司是业务员在收取我司物件后,并且是在知道物件价值的情况下,把我司的物件放在没人看管的越秀区建设六马路的宜安广场底下停车厂电梯门口,在没人看管的情况下离开物件一个多钟头,我想问您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什么法律条款处理赔偿。
3,我是公司一名业务员,一年辛辛苦苦做下来的奖金不到两万块,因为这次佳运美公司把我公司的货物给丢失了,公司要我全额赔偿,要我赔偿11290元,我不知道要我全额赔偿是否合理。客户是我跟进的,公司也盈利,客户要的货物是我委托佳运美公司托运的;佳运美公司在此前也一直我们公司合作。我司是他们的月结客户,我是否要全额赔偿?
来自: 218.19.172.179 留言时间: 2008-10-5 16:53:43
回复内容 你好:
    目前国内货运市场比较混乱,类似的事情经常发生。现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你提到的2008年10月1日施行《国内快递服务合同》,属于一种合同范本,对签订合同具有指导作用,但是对之前你们已经签订的货运合同没有约束力。
2、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自货运公司收取你的货物之后到客户拿到货物之前,货物的毁损均由货运公司承担。
3、此次货物丢失是由于货运公司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应由货运公司来承担,因此,你公司要求你来承担损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公司不能要你来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除非你和公司之间签订过对这方面有特殊约定的合同。
回复:刘律师 回复时间:2008-10-6 10:26:47
 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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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律师,您好!

我有一个国外朋友想在中国办个办事处,就是从国外进口一些机器在这里自己开商店出售,请问这是一个什么样的程序呢?
来自: 220.185.255.239 留言时间: 2008-9-9 13:38:21
回复内容 注册代表处,外商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外资公司在中国注册的代表处是一个代表母公司在国内的业务联络机构,所以,办事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
注册代表处的优势:
办理手续简单快速, 由于具体营运不同于实体公司,它没有十分严格资金投入方面的要求;在跟进管理方面也相对简单。
注册代表处. 在北京如何注册代表处
1、注册代表处,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按照业务性质,报北京市商务局或国务院相关主管委、部、局批准,取得《批准证书》;
注:外国广告企业、医药类企业、贸易企业、制造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承包企业、咨询企业、投资企业、租赁企业、教育机构、铁路运输企业等不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应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注册代表处特别提请注意:
在办理外商代表处登记注册时,应由首席代表或首席代表委托的代表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的,应附中文译件。
注册代表处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商代表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机构基本情况》、《驻在地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登记表》等表格);
2、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
3、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4、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5、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6、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原件)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三张)。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注:外事服务单位包括: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北京外航服务公司等。
7、《指定(委托)书》;
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不含第5项),还应同时提交派出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
外商代表处经营范围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回复:刘律师 回复时间:2008-9-10 10:08:58
 我能告法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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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朋友欠我钱,一直不归还,今年2月18日,我起诉至法院,法院当时就立了案,诉状留有被告详细的地址和电话,法院却一直没将传票送至被告,声称找不到人,三个月后要求发通告,并要缴纳通告费,我认为没希望就撤诉了。七月份,由于被告拖欠县财政局几十万元,被财政局起诉,我又起诉被 告,法院当时立案,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前几天,法院判我胜诉,但一直没拿回钱。我想资询,法院在三月内不能将传票送达,应承担什么责任,这是不是法院的不作为。如果我拿不回钱,能起诉法院吗?
来自: 61.150.115.134 留言时间: 2008-8-25 8:12:13
回复内容 你好!你说的情况无法证实是法官没有作为,还是有作为但是确实是没有找到人。并且对此种情况,根据现行法律,你不能因此起诉法院,但可以投诉有关责任人。
回复:孙律师 回复时间:2008-8-29 21:52:29
 养路费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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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前面的问题我们没说清楚,我有一台车在2006年8月买给了别人并已办理过户,但养路费忘了过户,2007年的全年费用也是他缴的,名字也是 他的名字,但在今年7月公路局又来向我催缴费用以及滞纳金(2008年1月至7月的),公路局的理由就是我当时养路费没过户,如果没有过户为什么征稽所又收他的钱(发票的户名是新车主不是我),请问养路费有没有自动变更这种情况(我朋友也是这种情况,再去办理过户征稽所说不需要了),08年的费用未缴,现在新车主和车我都找不到,我可不可以查2007年缴费的原始单据,请问刘律师我该不该缴这个费用?谢谢!13670943383 ,
来自: 220.243.74.119 留言时间: 2008-8-18 11:40:36
回复内容 你好,养路费不存在自动变更。如果车主找不到,可以向征稽部门提供车主的地址或电话,由征稽部门追缴,或去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档案车主联系资料。根据法律规定,养路费由车辆所有人负责缴纳,因此你不需要承担这个费用。
回复:刘律师 回复时间:2008-8-18 13:59:48
 养路费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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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补充:2008年的费用没缴
来自: 220.242.45.86 留言时间: 2008-8-15 11:04:27
 养路费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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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刘律师你好,前面的问题我们没说清楚,我有一台车在2006年8月买给了别人并已办理过户,但养路费忘了过户,2007年的全年费用也是他缴的,名字也是 他的名字,但在今年7月公路局又来向我催缴费用以及滞纳金(2008年1月7月的),公路局的理由就是我当时养路费没过户,如果没有过户为什么征稽所又收他的钱(发票的户名是新车主不是我),请问养路费有没有自动变更这种情况(我朋友也是这种情况,再去办理过户征稽所说不需要了),现在新车主和车我都找不到,我可不可以查2007年缴费的原始单据,请问刘律师我该不该缴这个费用?谢谢!13670943383
来自: 220.242.45.86 留言时间: 2008-8-15 10:59:21
 车辆过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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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刘律师你好,我有一台车在2006年8月买给了别人并已办理过户,但养路费忘了过户,2007年的费用也是他缴的,名字也是 他的名字,但在今年7月公路局又来向我催缴费用以及滞纳金,公路局的理由就是我当时养路费没过户,请问刘律师我该不该缴这个费用?急等回复,13670943383,谢谢!
来自: 220.243.75.35 留言时间: 2008-8-14 15:00:34
回复内容 你好,养路费是需要和车辆一并办理过户的。但买受人已经缴纳了养路费,而且养路费不会重复征缴,因此只要没有欠费,你是不需要承担这个费用的。你只需要持过户发票、新行驶证、养路费凭证,前往原养路费办理地点注销后再重新办理养路档案并说明情况就可以了。
回复:刘律师 回复时间:2008-8-15 10:02:24
 请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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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律师:
你好!我现在有件烦心的事:几年前我和前男友在深圳关外买了一个集资房(农民房)房子没有房产证,我们是在律师楼公证签的协议的,上面是我的名字.几年相处发现男友很多的地方欺骗了我,而且在这个时间中工作里犯了罪坐了两年牢,现在出来了我提出和男友分手.他也没说什么,但是住在我们的房子里不走,也不做任何的回应,如果他赔偿我一点钱我也就算了,但他不但不给我钱还住在我们的房子里,那个房子我也有份的呀.我想来想去不知有什么办法好?请帮帮忙,还有他给我写了欠条里面写的是欠青春损失费##元,不知道在法律上有没有效力?因为前男友一直说现在没有一分钱给我, 希望律师们帮帮忙我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才能追回些损失,因为在这几年的时间里,我也付出了很多.谢谢!期待尽快得到回音. 
来自: 119.122.157.230 留言时间: 2008-8-13 10:33:21
回复内容 你好,对于你的问题回答两点:
第一,集资房,也就是现在说的小产权房,由于小产权房不符合现有土地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你需要清楚你们公证的协议的内容,你们是否共同拥有该集资房,如果是共同拥有,那么你男友还是享有居住权的。
第二,对于青春损失费,法律界也存在着争议,有人认为由于违法公序良俗的原则因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但本律师认为,你这个青春损失费是以欠条的形式体现的,也就是说,你男友是自愿支付这笔费用,只是暂时不能立即支付而已,该欠条并非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取得,并且没有法律明确禁止公民间不得以该种方式进行民事活动,因此,如果你男友拒绝支付该费用,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可将你们拥有的集资房一并处理。
回复:刘律师 回复时间:2008-8-14 1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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